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小字第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參仟陸佰肆拾參元自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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