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3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3469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24日下午3時15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法官鍾華
上列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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