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303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莊榮兆
被 告 陳丁章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禁止莊榮兆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委任非律師之訴訟代理人莊榮兆,並未經本院許
可,且莊榮兆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已於民國99年1月14日
入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指揮書執畢日期為99年10月13日,
故莊榮兆事實上無從至本院執行訴訟代理人之訴訟行為,本
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依首揭規定,禁止其為本件
訴訟之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