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197號
原 告 谷王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
複代理 人 陳國端 律師
被 告 乙○CHAMRA.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0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內有關「訴訟代理人陳文彬律
師、 柯惇云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陳文彬律師」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