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138號
原告 游勝傑
本件原告與被告 張德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游勝傑、被告張德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