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5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五八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五八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中華商業銀行新生分│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貳拾叁萬柒仟玖佰│AM八0二二八七││││公司台北分公司│行││伍拾壹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