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8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林月女上列被告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廖林月女因中風病史,目前為失智狀態,且長期臥床,靠鼻胃管灌食,言語無法明確表達,且大小便需靠照顧人員處理,有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102年6月25日天羅聖民字第0496號函在卷可憑(參見本院卷第104頁),並經證人即被告廖林月女之子廖炳皇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屬實(參見本院卷第112頁),被告廖林月女顯因疾病不能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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