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12號原告 郭素足 被告 羅秋玲
黃保銘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曾思薇法官黃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廖苹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