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監簡字第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規懲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監簡字第60號原告 楊勝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原告因違規懲罰事件,不服法務部○○○○○○○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12年申字第17號申訴決定,提出行政訴訟申訴狀,核有起訴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規定,稱謂欄「申訴人、被申訴機關」應記載為「原告、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