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甲○○
己○○乙○○被告丙○○
丁○○戊○○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僅係基於訴訟標的之權義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之普通共同訴訟,原告之訴訟利益應各別計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甲○○、己○○、乙○○依序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1萬4,000元、646萬元、1,065萬9,000元(即上開原告依序請求美金18萬元、20萬元、33萬元,以案件繫屬本院之99年7月1日臺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1美元兌32.3元新台幣折算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依序為5萬8,915元、6萬4,954元、10萬5,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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