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丙○○
戊○○被告乙○○
丁○○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分配表異議之訴,當事人訴訟所得之利益,僅在於原告因更正或剔除被異議人之分配金額後,自己增加之分配額為其訴訟利益,本件依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剔除被告所受分配額達新台幣(下同)291萬7,753元(含所受執行費用額),惟原告所受分配後不足額為260萬8,662元(戊○○146萬1,169元、丙○○114萬7,493元),已經低於上開被告所受分配額,故訴訟標的金額僅以原告得增加受分配額為據,核定為戊○○部分146萬1,169元,丙○○部分114萬7,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依序分別為1萬5,553元、1萬2,38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