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萬4,697元(即以原告主張被告尚欠債權額為據,原告撤銷詐害行為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