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140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楊濟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30,70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1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19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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