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0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執聲字第二三八二號、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五七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0二號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確定在案。惟其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至九十三年一月五日止,再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六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復經最高法院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二0二九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將上開緩刑宣告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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