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586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相對人容盛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甲○○住高雄市○鎮區○○街25之2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甲○○住高雄市○○區○○街25之2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