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執行已滿1年6個月,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該條例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92年度上易字第699號於92年10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93年9月12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滿2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強制工作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除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前來,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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