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消債核字第3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0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裕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送達址「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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