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5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藍偉中 相對人即債務人簡氏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禎寬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玖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