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22號聲請人 夏義成 ( 許糶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柯慈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承取得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被繼承人許糶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年11月1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2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①│六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00000-0│1│1,000│├──┼──────────┼────────┼──┼───┤│②│(同上)│087-ND-0000000-0│1│1,000│├──┼──────────┼────────┼──┼───┤│③│(同上)│086-NX-0000000-0│1│280│├──┼──────────┼────────┼──┼───┤│④│(同上)│087-NX-0000000-0│1│400│├──┼──────────┼────────┼──┼───┤│⑤│(同上)│087-NX-0000000-0│1│400│└──┴──────────┴────────┴──┴───┘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