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小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小字第12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被   告  黃榮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行關於「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八
九計算之利息」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
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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