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誣告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八八五號
自訴人甲○○被告台南縣善化中山路警察派出所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八八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竟遲至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始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有蓋有台灣高等法院收狀戳之上訴狀在卷足佐,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