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仁志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4912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仁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仁志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毅皓附表:受刑人方仁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6日│106年11月8日│106年1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4271號│毒偵字第9號│毒偵字第554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2865號│241號│4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6日│107年2月12日│107年5月4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2865號│241號│444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1月15日│107年3月12日│107年5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4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96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7日│106年1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138號│毒偵字第525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55│107年度中簡字第│││││3號│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11日│107年4月2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55│107年度中簡字第│││││3號│7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7月9日│107年9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4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96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