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告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 律師 羅文昱 律師被告 克林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0576號貪污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向原告承包之「新竹縣成功國中校舍興建統包工程」(下爭系爭工程),於工程進行中,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接獲檢舉,系爭工程中「土方挖填計劃書」中所列材料堆置區、土方暫置區等非開挖範圍,疑似遭盜採砂石回填廢土,上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
2年度偵字第10576號案件偵查中,而上開偵查案件就系爭工程中被告是否有盜採砂石並回填置換廢土等不法情形,攸關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有無理由,是系爭工程中是否涉及犯罪行為,對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確有影響,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為避免裁判歧異,及俾免重覆調查同一之證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