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67號聲請人 單培明 代理人 陳淑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蔡玉嬌┌──────────────────────────────────┐│附表:股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晨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