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9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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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4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90號原告將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嵩烈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被告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代表人 陳繼鳴 (分署長)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 律師
許雅婷 律師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代表人 王明我 (局長)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 律師
林皓堂 律師 林詩玶 律師
參加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馬玉山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 律師複代理人 張竹君 律師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裁定如下: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之代表人原為 洪嘉宏 ,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 黃明塏 ,復變更為陳繼鳴;原告代表人原為 林長勳 ,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林嵩烈。茲據上開各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4年7月30日下午2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於104年7月20日前提出:1.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委託被告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代辦本件公開評選案之契約書全部;2.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102年4月15日國政眷服字第1020004519號函。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程怡怡法官高愈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書記官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