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六二號
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送達代收人 李宜昌 相對人乙○○相對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訴訟費用總額欄所示之金額。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計算書合計欄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羅永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吳美鳳附表: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肆拾陸萬叁仟肆佰肆拾元││├────────┼───────────┼─────────────┤│訴訟費用總額│肆拾陸萬叁仟肆佰肆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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