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1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峯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捌萬零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叁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