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告 廖婞如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郁群 、 彭江壽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告 廖婞如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郁群 、 彭江壽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