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告 廖婞如

訴訟代理人 胡智皓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郁群彭江壽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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