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65號原告 利建明 訴訟代理人 利來興 被告即被告 賴鳳榮 之承受.
賴鍾連英 賴宗源 賴喜源 鍾國源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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