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阮文輝
訴訟代理人  施旭錦 律師
相 對 人 昇燕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美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提起反訴,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本院100年度雄小字第2031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反訴請求給付薪資,因無力支出訴訟
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有該基金會審查表附卷可稽。且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反訴
狀及相關卷證資料所示,認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聲請人
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聖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