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448號
上 訴 人  李美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家銘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6,000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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