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小字第1號上訴人 莊世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家亨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7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