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34號聲請人 黃錦盒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禮儀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禮儀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禮儀研究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72年6月28日報經台南縣政府核准設立,嗣於110年8月23日變更登記,並經本院准予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財團法人禮儀研究發展基金會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0屆第1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團法人禮儀研究發展基金會新、舊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10屆第1次董事會議議紀錄、本院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又核財團法人禮儀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之變更,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就重要之管理方法為修正;且就上揭捐助章程變更乙事,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文局亦以111年8月2日南市文運字第1110995785號函同意備查乙情,有該函附卷可憑;是本院審酌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禮儀研究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自屬財團法人禮儀研究發展基金會之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禮儀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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