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9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柏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銘珠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鄭仕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