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 鄭友信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 律師被告 鄭紳培
鄭茂仁 鄭啟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紳培、鄭茂仁、鄭啟村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8,286元【註:本件系爭坐落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3,239平方公尺,民國111年公告土地現值為72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鄭紳培移轉5分之1所有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466,416元(計算式:3,239㎡×720元×1/5=466,416元)。另外,原告請求被告鄭紳培應給付原告205萬元;及另請求被告鄭紳培、鄭茂仁、鄭啟村各應給付原告36萬7,290元。以上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618,286元{計算式:466,416元+2,050,000元+(367,290元×3)=3,618,28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6,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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