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3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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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33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秋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君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543元,上訴人應繳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