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1年度新小字第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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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小字第八七號
  原   告 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施惠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叁仟伍佰陸拾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陸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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