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860號聲請人 張秀敏 相對人 陳進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進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請記載詳細之年、月、日,或更正自裁定送達翌日起算)
三、委任狀。
四、相對人陳進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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