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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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廖本㨗即財團法人南投縣春茶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
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投縣春茶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南投縣春茶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即財團法人南投縣春茶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投縣春茶文化藝術基金會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107年12月5日報經南投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核准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南投縣春茶文化藝術基金會為配合財團法人法之規定,經第一屆第三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將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為如附件即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同意,爰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財團法人南投縣春茶文化藝術基金會第一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南投縣政府108年12月12日府授文推字第1080282210號函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本院參酌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南投縣春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法定代理人,為利害關係人,其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南投縣春茶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書記官施涵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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