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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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7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維煌 即 曾文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家寧 即 林凝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伍萬貳仟叁佰零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佰叁拾貳萬玖仟壹佰捌拾叁元玖角壹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