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投簡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投簡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大德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6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大德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刑法第309條於民國72年6月26日後均未修正,故於94年
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108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公布施行後,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尚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適用新法,先予說明。
㈡核被告楊大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㈢爰審酌被告:⒈於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時、地公
然對告訴人 蕭佳伶 辱罵「老雞巴」之粗鄙言語,所為實屬不當;⒉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⒊惟考量被告與告訴人係因行車糾紛而為衝動之舉;⒋兼衡其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貧困之生活狀況;⒌以及告訴人所受名譽上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景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