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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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燕巢分監執行中)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8月16日起至同年9月24日止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24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28772號),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