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1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女子監獄戒治所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21日犯刑法第335條1項侵占罪,經本院於95年8月21日以95年度簡字第2313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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