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陳錦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森霖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7,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3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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