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陳錦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森霖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7,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31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