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13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葉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於嘉義縣水上鄉龍德村十一指厝191號,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按,本件訴訟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從而,為便利兩造應訴以符訴訟經濟原則,爰依原告之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