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0號
聲請人 李秀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79-NX-65184-5
1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