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2號

聲請人錫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添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支票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或到期日)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空軍保修指揮部

900,000元

HD0000000

1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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