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2號
聲請人錫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添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或到期日)
號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分公司
空軍保修指揮部
900,000元
HD0000000
11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