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93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洺鑫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洺鑫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7、29至39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27、29至3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洺鑫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7、29至39所示犯罪【惟聲請書附表編號2至11、13、14、16至18、23至25、29、33、34、38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分別補充如附表編號2至11、13、14、16至18、23至25、29、33、34、38所載;另聲請書附表編號25、28、31之犯罪日期、聲請書附表編號32之罪名、聲請書附表編號33之罪名、最後事實審案號、確定判決案號、聲請書附表編號34之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案號、確定判決案號、聲請書附表編號36之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聲請書附表編號38之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案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判決案號應分別更正如附表編號25、28、31至34、36、38所載】,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7、29至39所示各罪雖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業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至27、29至34、36至39所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與如附表編號3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條文規定,即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7、29至39所示各罪中,編號1、12、15、36、37乃違反國家禁令施用毒品案件;編號2為違反電信法案件;編號3至5、16至18、20、23至25、27、29、31、33、38、39係侵害財產法益之竊盜案件;編號6至11、13、21、26、32、34屬侵害財產法益之詐欺案件;編號14、30為侵害財產法益之侵占案件;編號19、22係偽造文書案件;編號35屬侵害財產法益之幫助洗錢案件,相同犯行間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不同犯行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兼衡犯罪時間間隔、受刑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各罪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復佐以附表編號1至26所示數罪、編號29所示2罪、編號31、32所示2罪、編號33、34所示2罪、編號36、37所示2罪、編號38所示11罪曾分別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3月、5月、4月、7月、1年8月確定,另考量受刑人對於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詳定刑聲請切結書)等情,依罪責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7、29至34、36至39所示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3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另附表編號35所示之罪經法院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因只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尚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無再予宣告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至聲請書附表編號28所示之罪(即附表編號28所示之罪)
,核與附表編號22所示之罪為相同案件,聲請人誤就同一案件重覆向本院聲請與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顯非適法,自應就此部分另予駁回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電信法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日 期
111年7月18日
111年9月10日
111年9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663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331、58225、60502、6050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331、58225、60502、605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219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2年1月9日
112年1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2219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2年2月8日
112年2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
字第4137號
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42號)
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232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日 期
111年8月20日
111年9月1日
111年9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331、58225、60502、6050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331、58225、60502、6050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331、58225、60502、605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9日
112年1月9日
112年1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8日
112年2月8日
112年2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1年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42號)
2、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
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
執更字第3232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日 期
111年9月28日
111年8月20日
111年8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331、58225、60502、6050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331、58225、60502、6050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331、58225、60502、605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9日
112年1月9日
112年1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8日
112年2月8日
112年2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1年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42號)
2、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
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
執更字第3232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日 期
111年8月29日
111年9月1日
111年6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331、58225、60502、6050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331、58225、60502、6050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7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111年度簡字第420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9日
112年1月9日
111年11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111年度簡字第5380號
111年度簡字第420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8日
112年2月8日
112年3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42號)
2、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23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92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侵占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日 期
111年2月28日、111年3月7日
111年4月20日
111年8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440至4442、472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440至4442、472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70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4778號
111年度簡字第4778號
111年度簡字第4451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15日
112年2月15日
111年12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4778號
111年度簡字第4778號
111年度簡字第44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23日
112年3月23日
112年3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附表編號13、14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新北地
檢112年度執字第4949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12號
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232號)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日 期
111年6月28日
111年7月29日
111年6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113、5182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113、5182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113、518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5075號
111年度簡字第5075號
111年度簡字第5075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2日
112年2月22日
112年2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5075號
111年度簡字第5075號
111年度簡字第50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6日
112年4月6日
112年4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45號)
2、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
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
執更字第3232號)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偽造文書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日 期
111年7月6日
111年7月5日
111年7月6日至111年7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52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520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5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6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6日
112年3月6日
112年3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6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11日
112年4月11日
112年4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1、附表編號19至21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638號)
2、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
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
執更字第3232號)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偽造文書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日 期
111年7月10日至111年7月11日
111年5月17日
111年7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749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227、52261、53276、55715、58795、61035、6225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227、52261、53276、55715、58795、61035、622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7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2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21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5日
112年3月31日
112年3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7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2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4日
112年5月9日
112年5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
字第7336號
附表編號23至2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41號)
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232號)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日 期
111年8月19日
111年10月4日
111年5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227、52261、53276、55715、58795、61035、6225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5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1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21號
112年度簡字第841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100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31日
112年4月6日
112年2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21號
112年度簡字第841號
112年度士簡字第1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9日
112年5月10日
112年3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附表編號23至25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4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88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63號
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之刑前經新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232號)
編 號
28
29
30
罪 名
偽造文書
竊盜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2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日 期
111年7月10日至111年7月11日
111年3月7日、111年4月27日
111年9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7492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474、43649、4479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1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71號
111年度簡字第4470號
112年度簡字第1626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5日
111年11月30日
112年5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71號
111年度簡字第4470號
112年度簡字第162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4日
112年4月18日
112年6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
字第7336號
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41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516號
編 號
31
32
33
罪 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日 期
111年9月底至111年10月15日10時許間某時
111年10月15日
111年6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203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203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087、23759、23762、27517、29512、304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633號
112年度簡字第1633號
111年度簡字第2729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3日
112年5月23日
111年11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633號
112年度簡字第1633號
111年度簡字第27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18日
112年7月18日
112年7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附表編號31、32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799號)
附表編號33、34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62號)
編 號
34
35
36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日 期
111年6月16日
110年6月30日
111年9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2087、23759、23762、27517、29512、3049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926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279、76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729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17號
112年度簡字第102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2年6月28日
112年4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729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17號
112年度簡字第102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18日
112年8月10日
112年8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附表編號33、34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6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494號
附表編號36、37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923號)
編 號
37
38
3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3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共7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日 期
111年8月22日
111年5月6日前之某時、111年8月1日、111年8月4日、111年8月11日、111年8月29日、111年9月1日、111年9月9日、111年9月25日、111年10月10日、111年10月15日、111年10月19日
111年8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6279、7610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425、5802、7541、7687、7691、8006、8889、9550、9781、10460、1188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4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025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862號
112年度簡字第2957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4日
112年6月12日
112年7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025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862號
112年度簡字第29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15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8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附表編號36、37所示之罪之刑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923號)
前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8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1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