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3號
聲請人仰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棨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合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仰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630,000元
QN0000000
113年8月31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