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韋琳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韋琳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叁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韋琳前經本院認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已於民國102年12月6日執行羈押,至103年
3月5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被告林韋琳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3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白蘭